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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職某公司已有5年,與公司連續訂立過2次固定期勞動合同。自入職以來,我身體狀況良好,工作積極主動,沒有出現過任何差錯,公司也認可我的各方面能力。不料,在第2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我提出再續訂勞動合同,公司竟然不同意,聲稱屆時將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請問:在第2次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可否終止勞動合同?若不可以,我可否向公司索賠?
讀者 凌盛
凌盛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边@里的“本法第30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法定情形,概括地說,分別是指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勞動者已不具有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能力之情形。就是說,連續訂立過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2次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并非不愿意再續訂,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本案中,按你描述情況分析,該公司在你第2次勞動合同到期時,除非你只愿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執意要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那無疑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钡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睋,如果公司直接向你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當然,也有權要求公司續訂勞動合同。
律師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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